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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民趙某心中合計著這一如意算盤。借325萬元買來的10公斤黃金隨即按325.8萬元賣出,一借一賣,轉(zhuǎn)手間便可賺得8000元。但他算到了開始卻沒想到結(jié)局:10公斤黃金交給對方,對方給了17萬元便再沒付過款。趙某沒能賺到錢反欠下巨款,被珠寶公司告上法庭。 ![]() 2013年2月,趙某在沈陽一家黃金交易所上班期間,結(jié)識了一位出手闊綽的朋友施某。施某向趙某透露,想買大量黃金,向趙某詢問價格。趙某從中看到了商機,經(jīng)過與施某商量,趙某提出可以按325.8萬元的價格幫施某籌集10公斤黃金,施某滿口答應。趙某收入有限,家里條件一般,之所以攬下施某這一大筆生意,是因為他與沈陽一家珠寶公司相關(guān)負責人相熟,“業(yè)務上有來往認識了對方,我合計著找這個珠寶公司借325萬元買10公斤黃金,再賣給姓施的,這一轉(zhuǎn)手就能賺8000元。”
趙某承諾珠寶公司,借錢的第二天就還錢。珠寶公司負責人爽快借給他325萬元。2013年2月26日,趙某用這筆錢購買了10公斤黃金,并交給了施某。施某拿到黃金的第二天,并沒有按照約定將325.8萬元交齊,只支付給趙某17萬元。趙某為了讓珠寶公司安心,便自己添錢湊了25萬元還給了珠寶公司。2013年2月28日,施某仍未支付給趙某剩余錢款,趙某只好拉著他到珠寶公司總經(jīng)理面前,承諾會在28日當天結(jié)清余款。施某的各種拖延、反復承諾并沒有讓珠寶公司總經(jīng)理安心,他見施某遲遲不償還剩余的300萬元,著了急,和趙某到公安機關(guān)報案。
2013年3月1日,警方找到施某,施某承認自己詐騙:“黃金是我買的,錢也是我欠的,但我騙了趙某,我根本沒錢償還。”隨后,施某被警方以涉嫌詐騙罪刑事拘留。因施某無力償還剩余錢款。
珠寶公司將趙某告上法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趙某再次返還珠寶公司30萬元。倒霉的趙某面對珠寶公司的起訴犯了難:“我收入只有幾百,媳婦收入才兩千,家里實在是沒錢。但我愿意積極籌款償還珠寶公司。”近日,法院作出判決:原被告雖未簽訂合同,但通過雙方的行為,已形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guān)系。原告珠寶公司已經(jīng)履行了支付貨物的義務,被告作為買受方應履行相應義務向原告支付貨款。被告趙某應在判決生效15日內(nèi),支付珠寶公司270萬元以及相應利息。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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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帖時間:2014-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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