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走私象牙入境是非法行為,在南非經商的一名江蘇海門籍男子仍將他人贈與的35件象牙制品用錫箔紙包裹后,夾藏在裝有奶粉的郵包內從南非投寄國內。
8月17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潘某的行為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因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自首情節,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案涉35件象牙制品予以銷毀。
今年48歲的被告人潘某,系江蘇省海門市人。2012年下半年,潘某在南非經商期間,獲得他人贈與的象牙牙尖1根、切片34件計35件象牙制品。2013年1月,潘某明知我國法律禁止上述物品入境,仍用錫箔紙包裹并夾藏在裝有20罐奶粉的郵包中,指使公司員工通過郵寄的方式走私入境。2013年4月7日,該夾藏象牙制品的郵包被蘇州海關駐郵局辦事處查獲并移交公安機關扣押。經鑒定,該查獲的35件夾藏品均為象牙制品,總重3.134千克,價值人民幣130584元。
今年3月初,潘某主動與偵查機關公安人員聯系,表達了回國投案的愿望,并告知自己即將回國所乘飛機的航班號。3月6日,潘某在到達上海浦東機場后,被等候的公安人員抓獲。歸案后,潘某如實供述了案涉走私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明知象牙及象牙制品為我國法律禁止出入境的物品,為逃避海關監管,通過錫箔紙包裹及夾藏在可入境物品中,并通過郵寄的方式將35件象牙制品走私入境,其行為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其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不滿20萬元,屬犯罪情節較輕;其在犯罪后主動與公安機關聯系并通過告知航班號的方式,將其從南非回國時間和地點告訴公安機關,在被提前等候的公安人員抓獲后如實供述案涉走私的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免除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