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提供的所謂“鑒定證書”。
昨日是“3·15”消費者權益日,市民邱先生向記者反映了他遇到的麻煩。早前他在荔灣區一家玉器店參與抽獎,隨后花了近4000元購買了所謂兩折優 惠的“高價玉”。經專業鑒定該“打折玉”并不值此價,當邱先生要求退貨時卻遭到拒絕,經過廣州市消委會的協調*終商家只退還了2700元。
“*近,我和同學在上下九一家
飾品店買了件便宜的飾品,買單時店員告訴我們只要消費就可參與抽獎。”邱先生告訴記者,在店員的推薦下,邱先生參與了 抽獎,結果中了一等獎。隨后,店員告知一等獎買玉和珠寶可以打兩折,相當于只收玉的加工費,而且可以提供發票和鑒定證書,并承諾一年后還可按購入價的80%進行回購。看到證明齊*,邱先生心動了,與同學一起花了3996元買了兩條原價標注為9990元的和田玉金鑲玉吊墜,購買單據是由名為港利珠寶的公 司開具的“千足金和田玉”。
離開商店后,邱先生拿著兩件玉器到專業的珠寶鑒定中心做了鑒定,工作人員告知玉是真的,但比較廉價,不值其消費的價格。“本以為撿了便宜,結果吃了虧。”邱先生于是來到商店要求退貨。不過,店員給出的答復是“玉器沒有七天無理由退貨的,除非有質量問題”。
無奈之下,邱先生只能向市消費者委員會求助。但工作人員表示,由于消費者無法證明玉器存在質量問題及玉的市場價值,所以很難要求商家按照原價去退款。經過消委會的調解,*終商家以“一年后按購入價80%回購”的承諾為基準將玉收回,但實際上退給邱先生的僅2700元。
#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