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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的秦大伯70歲了,退休在家,讀讀老年大學,喝個茶聚個會蠻愜意。但3年前,生活寬裕的他,通過熟人介紹認識了小蔣。
 
  小蔣年紀輕輕,但是據說很有投資眼光,收益頗豐。秦大伯問小蔣,如何讓我的養老金增點值。
 
  小蔣也是聽人推薦,說在上海的某個專門投資黃金期貨的大公司,即將上市,現在有機會購買他們未上市的股權,以后公司一旦上市,收益就相當高,小蔣對此深信不疑。于是拉著秦大伯投資。
 
  秦大伯投入三萬元,還是有點不放心。小蔣拍著胸脯說“沒問題”,還一口承諾“如果到時公司沒有兌現承諾的話,你投進去的這些錢我來賠你”,并寫下擔保協議以示牢靠。
 
  沒想到,那家公司果然出了問題,負責人因“非法經營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所有投資人的錢款都有去無回了。
 
  這下,秦大伯受不了了,想想小蔣不是有擔保協議嗎,憑此將小蔣告上了法庭。要求小蔣按照協議上承諾,承擔擔保責任。
 
  當初小蔣介紹大伯投資,一時義氣寫下擔保協議,真的有效嗎?
 
 
  杭州江干法院的法官說,在法律關系上,秦大伯是債權人,公司是債務人,小蔣是保證人。當公司也就是債務人無法按期履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秦大伯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債務,也可以要保證人小蔣來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如果主合同無效,那么擔保合同也會無效。像秦大伯的這筆與投資公司間簽訂的合同因為投資公司負責人已經被判非法經營,那么主合同很有可能就是無效的。由此,擔保合同也是無效的。
 
  不過,保證人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按照法律規定,這個責任承擔不超過主債務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說,大伯投資了3萬元,小蔣因為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要賠償大伯1萬元。
 
  *后,在法庭的組織調解下,大伯和小蔣同意和解,調解結果也依據了法律基礎。小蔣愿意補償大伯1萬余元。
 
  不過這個事情雙方都教訓深刻,大伯不該盲目跟風投資。小蔣再也不敢輕易擔保。

#1樓
發帖時間:2015-02-06   |   查看數:   |   回復數:0